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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资产清查盘亏设备赔偿工作的通知

2020-06-10  点击:[]

为全面落实国家审计署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根据学校《关于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要求的通知》及资产管理处201968日关于2016年资产清查中盘亏设备赔偿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涉及建设工程学部的盘亏设备赔偿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学校牢牢把握坚决贯彻中央要求、牢牢把握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纵向责任体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校,做到审计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切实整改、全面整改。

二、赔偿原则

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赔偿责任认定原则如下:

1. 原值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的、稀缺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赔偿金额=设备原值*5%

2. 1000-10万元之间的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的赔偿金额=设备原值*1%;未超过使用年限的,赔偿金额=仪器设备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3. 1000元以下低值设备: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颁布),1000元以下设备不属固定资产范畴,不按固定资产管理,可免于赔偿。

三、工作安排

交款人持赔偿申请表至学校财务处缴款。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议刷借记卡(储蓄卡),不使用贷记卡(信用卡)。交款地点:主楼西侧楼126会计科大厅14号窗口。

交款后,将财务处出具的收款收据交至学部综合办公室(三号楼312室)。联系人:王威;电话:84708500

截至时间:202061717:00

 

 

                     建设工程学部综合办公室

                       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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