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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实验室及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2014-11-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教学、科研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学部(院)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技术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及技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技术安全工作,下设安全科。

第四条 各学部(院)及相关单位行政的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及技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确立一位行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及技术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责任教授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所在实验室技术安全负直接责任。

实验室主任任命本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员,开展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实验室及技术安全工作实行校、学部(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学部(院)主管副部(院)长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书》;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责任教授应代表实验室与学部(院)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个房间,并明示责任者姓名。

第七条 学部(院)的各级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技术安全管理及劳动保护

第八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其他易发生或可能发生操作事故的设备也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室必须针对学生在实验室的实践活动,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和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管理者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一般仪器设备的仪器负责人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按照安全环保的“三同时”进行申报,严格按照“三同时”项目审批要求执行。有关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的辅助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方法,各实验室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限期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布局。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实验室防火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大连理工大学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储存工作由各实验室负责,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使用化学试剂的教学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对化学试剂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有毒物品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防护的相关规定,为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工作的有关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依据有关规定,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营养保健待遇。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施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日常管理中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注意做好实验室雨季防汛等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校内机动车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规,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放射性防护

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实验室或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做放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放射性防护工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生物实验室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需要,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条件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场所。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中含有能使人类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的实验室,称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使用的实验物品为实验脊椎动物的实验室,称为动物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获得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得相应部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该制定意外事故的应对程序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应对预案应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科备案。

第三十七条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实验室与设备处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的技术安全检查,此外还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一般性检查工作由安全科组织相关院(系)技术安全管理干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放射性防护检查工作由安全科组织专业人员进行。

第三十九条 各学部(院)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及技术安全检查。

实验室的日常检查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分室的检查。

第四十条 各学部(院)根据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依照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与规程严格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并持有证书才能上岗。取得证书者,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第七章 事故处理及上报

第四十二条 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以及群众接受教育的情况,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上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自2013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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