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公示稿)
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健全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为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服务。为此,根据教育部2005年第2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学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请假。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者,经我校医院或我校指定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恢复入学前的身份,入学资格可以保留一年;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均需按照校历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
1.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方能在请假期满后注册。全日制研究生不得请他人带为注册。
2.无故迟到三天以内者,须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和主管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注册。无故迟到三天以上、两周以下者,视情节给予学籍处分。
3.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考 勤 纪 律
第五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研究生请病假手续规定: 两天以上、一周以内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附病假诊断书),经指导教师、院系研究生助理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并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需经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批准。
2.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需要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事假一至三天要经指导教师、院系研究生助理同意,三天以上要向指导教师请假,由院系研究生助理和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报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批准,批准后方可离校。事假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的,应如期返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凡要求办理自费出国者应先办理退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免试入学的研究生在确定入学资格时前要签署完成学业协议,在学期间不得退学出国。对私自离学出国者,开除学籍,并在网上公布其违约行为,不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请假而离校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请事假或病假的研究生,假期满后必须消假,不消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籍处分。假满不能返校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答辩情况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选课要求及办法
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是每位研究生进行选修课程的依据,所选课程必须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每学期在学研究生均要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参照研究生院公布的下学期开设课程一览表,在联网计算机上凭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研究生院网上选课系统上网选课。凡在培养计划中列出的必修课都必须修完。
研究生在网上选课后,按课程要求进行修课。完成修课所要求的过程并通过考核方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和成绩,未选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将记零分,以不及格论处并记录在案。
每学期的第19周起到正式放假之日为下一学期课程的选课时间。具体要求在研究生院主页公布。
每学期开课后的第1、2周为办理修改选课(补、退课)的时间。已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须经导师同意,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补退手续。凡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一律不得更改。
由于工作地等原因需在外校修课的研究生要提交校外学习研究生课程申请,经导师、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校外授课院校必须是有研究生院的学校,所学课程必须是与我校培养计划相同或相近的授课院校的研究生课程。课程修完,将加盖该研究生院公章的正规成绩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学习课程费用自理。我校聘请的兼职教授所带研究生如需在教授所在的非研究生院学校上课,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对学校的开课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办理校外学习手续。
第九条 重修与选修
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由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编入下学期跟班学习。每门课可重修2次。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末的选课时间。
研究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培养计划内其它的选修课。若要求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补选课程。
对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需办理请假申请(因病附医院诊断书),经导师、院(系)、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不参加考试,随下一轮免费重修。
第十条 免修
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
1.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 并同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成绩及格, 从取得成绩开始到入学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 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 并承认其学分。
2.持有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或入学前四年内在国外(语言与第一外语同语种的国家)连续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可申请第一外语免修。申请者可在开学后提出免修申请, 报研究生院批准后, 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
研究生课程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考核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方式,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可以采用课程论文或课程论文与笔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及公布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 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地评定成绩, 并按研究生院下发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所列名单登记考试成绩,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必修课及一级学科课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并按相对成绩A、B、C、D排序;考试成绩应拉开档次,原则上A不得超过20%,C或D不得少于10%。二级学科及其它选修课考查成绩可以通过(P)、不通过(F)记载。无故旷考者,成绩以“0”分或者“不及格”记载。任课教师必须在19周~21周研究生院成绩录入系统开通期间录入成绩,并将成绩单(一式两份)、试题及试卷送开课院(系)主管研究生教务员处,由教务员负责将试题、一份成绩单送研究生院培养办, 试卷和另一份成绩单由开课院(系)保存, 试卷须保存至少五年。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公布, 公共基础课和一级学科课由研究生院负责, 其它课程成绩可到开课院系查询。每位研究生本学期所学课程成绩, 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研究生院负责向学生公布, 每位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汇报, 以便导师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成绩公布一个月之后, 研究生院不再接待查问成绩事宜。
休 学 与 复 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因故须休学者,要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因病可连续休学两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以继续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以休学:
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经县级或以上医院和本校医院确诊为传染病且在传染期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按规定治疗和休养;因故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或学习一个月以上者。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说明休学理由,指导教师、研究生所在院系的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休学。
未经同意,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休学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4.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寄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因病休学的研究生要凭研究生院通知,按时到校医院或我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后经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因病必须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手续而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在校学习,违者严肃处理。
退 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经重修后,累计两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硕士生,一门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博士生;
2. 中期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培养;
3. 研究生不能执行培养计划,或个人因素不能完成指导教师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三次警告后仍然不服从指导又没有新导师同意接收的研究生;
4.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仍未完成学业;
5.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7.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8.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9. 研究生在学期间,凡要求办理自费出国者(可保留学籍一年);
10. 除免试研究生外本人申请退学。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或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指导教师、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此类退学,对学生而言不属于纪律处分。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研究生学满一学年且取得规定总学分2/3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发肄业证书。
3.. 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要求者,可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4. 凡本人申请退学、并得到批准者,均需赔偿学校教育资源的损失,硕士生每学年2000元,博士生每学年3000元。
5.经研究生院批准上报辽宁省和教育部的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回硕士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博士学业的,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方可退学转回硕士研究生。此类申请退学者,也需赔偿学校教育资源损失,每学年3000元(从博士入学算起,不足一学年者按一学年计)和博士奖学金(或博士与硕士奖学金的差额)。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学转回硕士研究生须重新修改培养计划。
6.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转 专 业 和 更 换 指 导 教 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者需填写《研究生调整专业申请表》,由指导教师、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审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2.由招生时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3.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须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重新修改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经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但在后续的学习中因故要更换指导教师,按以下方式处理:
1.硕士研究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可以提出更换导师,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
2.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发现学生不能执行培养计划,或其人为的因素不能完成所交给的与论文课题相关的任务,在给予研究生三次警告后仍然不服从指导的情况下,导师可以申请取消指导关系,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告;
院系主管研究生的院长(系主任)对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报告的导师或研究生进行一次调解,探讨按原计划完成学业的可能性。如调解不成功,则经研究生、导师及导师所在院系的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自更换指导教师书面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生效,硕士研究生必须在30天内找到新导师,持有新导师签字同意接收的《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申请表》,到研究生院办理更换导师手续;否则,学校将以不适合继续培养对该生予以退学。
研 究 生 学 习 年 限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硕士生学制一般为2~3年,博士生学制一般为3~4年。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全日制硕士生为3年,博士生为5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上述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论文答辩者,如是客观原因,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凡经批准延期的博士生的第四学年照常发放导师基金奖学金。超过此学习年限需要延期者,所需各项经费由研究生或导师自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准予毕业。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名单,由系提前报学生就业中心列入分配计划。
学位评定委员会特殊审批准予提前答辩的条件是:
博士研究生:
1.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考试成绩优良者;
2.完成指导教师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或论文工作,在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完成校学位条例所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的有关论文发表等研究成果;
3.在论文答辩之前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我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国外公认学术水平较高的刊物上发表(或已正式接受)的外文学术论文1篇(特殊情况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定)。
4.学位论文必须经2名校外同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阅并写出提前答辩推荐书、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申请提前答辩。
5.博士阶段的有效工作和学习时间不能少于2.5年。
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已进修本专业总学分2/3以上的课程且全部课程成绩优良以上。
2.在论文答辩前以第一作者在规定的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一篇以上,经指导教师推荐后,方可申请答辩。提前答辩时间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最早提前半年。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毕 业、结 业 与 肄 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已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但被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不授予其硕士学位,但可以先毕业,只发给毕业证书;欲申请硕士学位,需按《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执行。
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但发表的学术文章未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经指导教师推荐,院系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校学位委员会暂不讨论其学位,若在3年之内发表的学术文章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讨论通过者授予其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准予结业:
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如有一门必修课虽经重修仍不及格,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系主任)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已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未通过或过期未重修、未答辩者或符合条件一年内不来申请的,不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机会。
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两年内,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主管院长(系主任)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已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两年内答辩未通过或不答辩者或符合条件两年内不来申请的,不再给予颁发毕业证书机会,但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要求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以同等学力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已修2/3学分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免试入学的研究生在学期间离学出国的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将颁发的研究生学位证书信息直接上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相关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奖 励 与 处 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奖励与处分的规定详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定 向 和 委 托 培 养 研 究 生
第三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遵守我校研究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履行与定向、委培单位签署的合同书,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自费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等,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研究生院,方可办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由学校决定,并通知定向、委培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按合同到定向、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寄给定向、委培单位的人事部门转发给本人,或研究生持定向、委托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领取证书的介绍信领取学历和学位证书。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